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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所有定义术语均以斜体字出现,并在有关定义的章节中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34-1.申诉和处罚
a.比洞赛
在比洞赛中,如果按照规则2-5向委员会提交了申诉,委员会应尽快给予裁决,以便能在必要时对比洞赛的状况进行调整。如果申诉不是按照规则2-5的规定提出,则委员会不得予以考虑。
由于违反规则1-3而实施的取消资格的处罚,其应用没有时间限制。
b.比杆赛
在比杆赛中,比赛结束之后不得撤消、更改或施与处罚。当比赛结果被正式公布以后,或在比杆赛预选后进行了比洞赛,那么球员在第一场比洞赛中发球之后,比赛已经结束。
例外:比赛结束后,比赛者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要课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i)违反规则1-3(协商的违反规则);或
(ii)在比赛结束之前他知道的情况下,提交的记分卡上填写的差点数高于他有权拥有的差点,而且这一事实影响了其应接受的差点杆数(规则6-2b);或
(iii)出于比赛结束之前不知道他已犯规而未加算罚杆以外的任何理由,提交的分数中任何一洞的分数低于实际分数(规则6-6d);或
(iv)在比赛结束之前他知道他已经违反了任何其它按照规定需处以取消资格处罚的规则
34-2.裁判员的裁决
如果裁判员是由委员会指定的,他的裁决应是最终裁决。
34-3.委员会的裁决
在裁判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出现任何争议或有关规则的疑点必须由委员会予以裁决,其裁决是最终的。
如果委员会不能做出裁决,可以将争议或疑点提交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高尔夫球规则委员会寻求裁决,其裁决是最终的。
如果争议或疑点尚未被提交给高尔夫球规则委员会,球员或球员们可以要求通过委员会授权的代表将征得有关当事者同意的报告书送交高尔夫球规则委员会,征求其对已做出的裁决正确与否的意见,其答复将送交该授权的代表。
如果打球未按照高尔夫球规则进行,则高尔夫球规则委员会不会对任何问题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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