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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按照R & A的有关规定,在任何时候拥有变更有关球杆、球和其它用具的规则(见附属规则II和附属规则III)以及对这些相关规则做出解释或变更解释的权利。
球员对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有疑问时,应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咨询。
制造业者应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提交样品,对计划制造的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接受裁决。如果制造业者在制造和/或推广该球杆之前未提交样品或等待裁决,他就要承担球杆不符合规则的风险。
必要时,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将向R & A提交球杆的样品,接受其判定。出于参考的目的,任何提交的样品将成为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所有物。
定义
所有定义术语均以斜体字出现,并在有关定义的章节中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页。
4-1.球杆的形状和构成
a.总则
球员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属规则II中阐明的规定、规格与解释。
b.磨损和改造
符合规则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符合规则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造的球杆都被视为是新球杆,其被改造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4-2.打球性能被改变和附加物
a.打球性能被改变
在规定一轮中,不得通过调节或通过其它手段故意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
b.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球的运动为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4-3.损坏的球杆;修理和更换
a.在正常球场打球时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被损坏,该球员可以:
(i) 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在被损坏的状态下继续使用该球杆;或
(ii) 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进行修理或请人修理;或
(iii) 仅限于球杆不适于使用的状况,作为附加的选择,可以以任何球杆更换损坏的球杆。球
杆的更换不得导致任何不正当延误,且不得通过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
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来更换球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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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则4-3a的处罚:
见规则4-4a或b和c的处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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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一支球杆从实质上被损坏,如杆身凹陷、明显弯曲或折断,杆头松动、脱落或明显变形,或握柄松动,则该球杆为不适于使用的球杆。如果一支球杆仅仅因为球杆的着地角或杆面倾角被改变或球杆杆头上有划伤不能被视为是不适于使用的球杆。
b.不是在正常球场打球时的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不是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被损坏,导致该球杆不符合规格或打球性能被改变,则该球杆不得在该轮中继续使用或更换。
c.一轮之前的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一轮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但该球杆在其损坏的状态下需符合规则的要求。
在打球性能没有被改变和打球没有被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球杆在一轮之前发生的损坏可以在一轮中修理。
(不正当延误-见规则6-7)
4-4.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a.球杆的选择与补充
开始规定一轮时球员的球杆不得多于十四支。他使用的球杆仅限于为该轮选择的球杆,除非他以少于十四支的球杆开始打球,如果他出发时的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在总数达到十四支以前补充任何支。
补充球杆必须是在不造成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进行(规则6-7),而且球员不得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来补充自己的球杆或临时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
b.伙伴可以共用球杆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但共用球杆的伙伴所携带的球杆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十四支。
违反规则4-4a或b的处罚,不论携带的超量球杆数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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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洞赛——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
状态。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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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处罚方法同比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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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式比赛——见规则的注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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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多余球杆的不使用说明
一旦发现任何由球员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规则4-3a(iii)或规则4-4,该球员必须立即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同伴比赛者发表不使用声明,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该球员不得继续使用上述球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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