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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所有定义术语均以斜体字出现,并在有关定义的章节中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6-1.规则
知晓规则是球员和他的球童的责任。在规定一轮中,对于其球童的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球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6-2.差点
a.比洞赛
在有差点的比赛中,球员开始比赛之前应互相确认各自的差点,如果球员宣布了比他有权拥有的差点杆数较高的差点后开始比赛,且他宣布的差点会影响其给予或接受的差点杆数,他要被取消资格;反之,如果球员宣布了较低的差点,则他必须按已宣布的差点打球。
b.比杆赛
在有差点比赛的任何一轮中,比赛者必须保证在将记分卡提交给委员会之前把自己的差点填写在记分卡上。如果在提交记分卡之前没有填写差点(规则6-6b),或填写的差点高于其有权拥有的差点,而这将影响他接受的差点杆数时,在有差点的比赛中他要被取消资格;反之,如果他填写了较低的差点,则该分数有效。
注:知晓应给予或接受差点的洞是球员的责任。
6-3.发球时间和编组
a.发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开始打球。
b.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委员会认可或批准改变编组的情况外,比赛者在一轮中必须自始至终在委员会安排的编组中打球。
(最佳球赛和四球赛——见规则30-3a和31-2)
注:即使没有按照规则33-7的规定使免除取消资格的处罚正当化的理由,委员会也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0-3a和31-2)中规定,如果球员在他发球时间之后五分钟以内赶到发球地点并做好打球准备,对其未及时开始打球的处罚可以以比洞赛第一洞负、比杆赛第一洞加罚两杆代替取消资格的处罚。
6-4.球童
球员可以得到球童的协助,但他被限于在任何时候只能有一名球童。
违反规则6-4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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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洞赛——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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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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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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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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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洞赛或比杆赛——在犯规行为发生在两洞的打球之间时,处罚要施加在下一个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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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使用一个以上球童而违反了本规则的球员一旦发现自己的错误,必须保证在该规定一轮
剩余部分中的任何时候不再使用一个以上的球童,否则,该球员要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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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处罚方法同比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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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的注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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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禁止球员使用球童或对球员选择球童加以限制。
6-5.球
使用合格的球是球员的责任。每个球员都应在自己的球上做识别标记。
6-6.比杆赛的记分
a.记录分数
在每洞结束后,记分员都应和比赛者核对分数并记录下来。在一轮结束后,记分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署名后将卡交给比赛者。如果由一名以上的记分员记录分数,每人都必须在各自负责的部分署名。
b.署名和提交记分卡
在一轮结束后,比赛者应核对自己各洞的分数,并与委员会一起澄清任何疑点。他必须确认记分员已在记分卡上署名,然后自己也在记分卡上署名并尽快将其提交给委员会。
c.记分卡的更改
在比赛者将记分卡提交给委员会之后,不可以对记分卡进行任何更改。
d.洞的错误分数
比赛者对记分卡上记录的各洞分数的正确性负有责任,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洞的分数低于实际分数,他要被取消资格。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洞的分数高于实际分数,被提交的分数有效。
注1:分数的加算和记分卡上记录的差点应用是委员会的责任-见规则33-5。
注2:在四球比杆赛中,另见规则31-4和-7a。
6-7.不正当延误;缓慢打球
球员必须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按照委员会可能制定的指南中的打球速度打球。在一洞结束后至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球员不得有不正当延误。
违反规则6-7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注3。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注3。
屡次犯规——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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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果球员在洞与洞之间不正常延误打球,他实际上是在延误下一洞的打球,除波基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定分式比赛外(见规则32),处罚施加于该洞。
注2:出于防止缓慢打球的目的,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制定有关打球速度的指南,其中包括完成规定一轮、一洞或一次击球所允许的最长时间限制。
仅限于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在此条件下将本规则的犯规处罚修改为:
第一次犯规——加罚一杆;
第二次犯规——加罚两杆。
屡次犯规——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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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打球中止;恢复打球
a.被认可时
球员不得中止打球,除非:
(i)委员会暂时中止了打球;
(ii)他认为有来自雷电的危险;
(iii)他正在就疑点或争议寻求委员会的裁决(见规则2-5和34-3);或
(iv)有诸如急病等其它适当的理由。
恶劣的天气本身不是中止打球的正当理由。
如果球员未得到来自委员会的特别许可而中止打球,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果他这样做了而且委员会认为其理由充分,该球员不受处罚。否则,该球员要被取消资格。
比洞赛中的例外:经协商同意中止比洞赛的球员们不是被取消资格的对象,除非他们这样做使比赛被延误。
注:离开球场本身并不构成打球中止。
b.委员会决定暂停打球时的处置程序
当打球被委员会暂停时,如果比洞赛的球员或比杆赛中同组的球员是在两洞打球之间,在委员会指示打球再开始之前,他们不得恢复打球。如果已经开始一洞的打球,他们可以立即中止打球或继续该洞的打球,但不能有任何延误。如果这些球员选择了继续该洞的打球,允许他们在结束该洞之前中止打球。无论任何情况,在该洞的打球结束后必须中止打球。
当委员会宣布重新开始打球时,球员必须恢复打球。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在有潜在危险的场合,必须按照委员会暂停打球的指示立即中止打球。如果球员没有立即中止打球,除规则33-7规定的可以免除该处罚的情况外,他要被取消资格。
c. 打球中止时拿起球
当球员按照规则6-8a中止一洞的打球时,仅限于委员会决定暂停打球或有充分的理由拿起球的场合,他可以将自己的球拿起并不受罚。在拿起球之前,球员必须标定球的位置。如果球员在没有委员会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中止打球并拿起球,在向委员会报告时(规则6-8a),他必须报告拿起球的事实。
如果该球员在没有拿起球的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拿起球,并且在拿起球之前没有标定球的位置或没有报告拿起球的事实,则他要受到加罚一杆的处罚。
d.打球被恢复时的处置程序
打球必须在被中止的地方恢复,即使重新恢复打球是在下一天进行。在恢复打球之前或恢复打球时,球员必须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i)如果按照规则6-8c有权拿起球的球员已经拿起了球,他必须将一个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
起时的地点。否则初始球必须被放置在其被拿起的地点;
(ii)如果按照规则6-8c球员有权拿起自己的球但他并未这样做,他可以将球拿起、擦拭并重
放置球,或者将一个替换的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时的地点。在拿起球之前,他必须标
定球的位置;或
(iii)如果在打球被中止的过程中球员的球或球标被移动(包括被风或水),球或球标必须
被放置回初始球或球标被移动前所在的地点。
注:如果要被放置球的地点无法确定,则必须估计出该地点并将球放置在该点。规则20-3c的条款不适用。
*违反规则6-8c或d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如果球员因为违反规则6-8d而受到一般处罚,按照规则6-8c的附加处罚不再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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