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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发球区(The Ground)
21.状况:在发球区上打的第1杆出界。
处罚:加罚1杆。
说明:以“第3杆”从发球区内重新补打,补打时可以将球架起,而且其场所可在发球区内的任何
地方。
规则:R 27-1。R 20-5。
22.状况:从发球区域外打出的球界外。
处罚:加罚2杆。
说明:这加罚的2杆是对在发球区外打球的处罚,界外的处罚及所打的1杆不予计算,必须重新在发球
区内以第3杆发球。
规则:R 11-4。R 20-5。
23.状况:从发球区发出的球向界外(OB)方向飞去。
处罚:不受处罚或加罚1杆。
说明:在离开发球区之前,向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后打暂定球。如果未宣布而打了暂定球,则该
暂定球成为使用中球,最初打的球被视为遗失球。若按正确的程序打了暂定球,而最初的球:
(1) 界内时,则放弃暂定球以最初的球继续比赛;
(2) 界外时,则暂定球成为使用中球,即已打完了“第3杆”。
规则:R 27-2a,定义26,R 27-2c,R 27-2b。
24.状况:从发球区打出的第1杆向树林深处或山崖下等方向飞去,有出界可能时。
处罚:不受处罚或加罚1杆。
说明:要向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自己要打暂定球的意向后打暂定球,若未宣布的话,则该球成为
使用中球,初始球被视为遗失球。初始球:
(1) 被找到后可以以起初的球继续比赛;
(2) 寻找5分钟后仍未找到时或从认为初始球应所在的地点或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处打了暂定球时,
暂定球即成为使用中球。因为最初打暂定球时为第3杆。所以此时应该是第4杆。
规则:R 27-2a, 定义 27-2c。R 27-2c。R 27-2b。
25. 状况:从发球区打出的第1杆进入林中或山崖下等,无法打第2杆,欲作为不能打之球
(Un-Playable Ball)重新从发球区发球。
处罚:加罚1杆。
说明:球员要妹从发球区进行补打(在其它场所时,则为从打球前球所在位置的补打)时,即使不确
认球的现在所在位置也可宣布自己的初始球为不能打之球(加罚1杆),即限于从不必确认球的
位置也能法定补打球的场所的原位置补打球的场合,即使不确认球的所在也可认可其为不可能
打之球。
规则:R 28。裁定 28/1,R 20-5。
26.状况:球飞向树林后面的水池附近,寻找后没找到球,于是将其认为进入水池之球而在附近抛球
(Drop)后继续比赛。
处罚:加罚2杆,取消资格。
说明:在没有球进入水池的合理证据时,该球成为遗失球(Lost Ball),不顾及这一点而用其它球抛
球后继续打球就构成从错误场所打球行为。从错误的地方打球通常虽然只加罚2杆,但在该场合
为重大违反规则行为,必须返回发球区重新打订正球(加罚2杆,遗失球的加罚1杆另外附加)。
没有打订正球而打完该洞(Hole Out)时,该洞为途中之洞时在下一洞发球区发球后;该洞为最
后一洞时离开球洞区后,既取消资格。
规则:R 26-1。R 27-1。
27.状况:球杆包中装有15支以上的球杆在第一洞的发球区上发了球。
处罚:加罚2杆。加罚四杆。取消资格。
说明:球杆以14支为限度,携带了15支以上的球杆一洞加罚2杆。规定一轮中三洞以上以加罚4杆为最
高限度。但一旦发现球杆数超过规定数量必须发布超量球杆的不使用宣言,此后的该规定一轮
中如再使用该球杆既取消其资格。不使用的球杆的决定由本人自由选择。
规则:R 4-4。
28.状况:误用了他人的球杆。
处罚:加罚2杆。
说明:打球者使用的球杆仅限定于为该规定一轮而在出发时选定的球杆。即使是误用,处罚也不
能免除。
规则:R 4-4,裁定 4-4a/12。
29.状况:经同伴比赛者许可,使用了该同伴比赛者的球杆。
处罚:二者均取消资格。
说明:打球者不得协商排除规则的应用(协商的违反规则),借用者和借与者均要被取消资格。
规则:R 4-4,R 1-3。
30.状况:规定一轮前在发球区附近练习推杆(Putt)或近距离轻打(Chip Shot)。
处罚:不受处罚。
说明:在发球区附近限于推杆和近距离轻打的练习可以容许,但也有高尔夫球场的当地规则
(Local Rule)禁止该行为。
规则:R 7-1b。
31.状况:从打完一洞的球洞区向下一洞 的发球区行进途中进行打球练习。
处罚:加罚2杆。
说明:在洞与洞之间,除在发球区附近的推杆和近距离轻打以外的练习不能容许。
上述违反规则行为加罚2杆,加罚的杆数加算于下一洞的分数中。
规则:R 7-2。
32.状况:在上午出发洞(Starting Hole)即第一洞发球区上发球前,在球杆头(Club Head)上粘贴加
重铅皮。
处罚:不受处罚。
说明:粘贴铅皮虽然会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但在进入规定的规定一轮(一般为18洞)前完成的部分
可以允许,但在规定一轮中,无论是粘贴还是取除铅皮均被禁止。如果违反该内容则被取消
资格。
规则:R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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