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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场地管理委员会规章
(
2005年1月31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场地管理委员会”,英文名为“Cours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China Golf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MCCG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隶属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旨在加强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者之间的交流,提高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水平,推动高尔夫运动在中国的发展。是由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委员会。
第三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积极倡导和推动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等事业在国内的提高与发展,促进中国高尔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等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与国内外高尔夫球场及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等相关组织、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增进与这些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友谊;
(四)积极进行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建造、造型、草坪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等级评定工作,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及各地方高尔夫球协会进行高尔夫球赛事的球场准备工作;
(五)发挥本会的社会协调和咨询服务功能,加强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及其相关产业的协调、咨询和服务工作,繁荣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产业,促进国内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产业的科学发展;
(六)举荐科学技术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产业开发与推广等活动和委员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本会职能
(一)普及和提高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的技术和水平;
(二)研究、审议、制定和监督执行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的相关标准或规程;
(三)建立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机构和机制,并对其进行培训、资格认证和等级评定;
(四)经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权,对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管理单位的专业资质进行认证、评级;对相关的高尔夫供应产品进行公正、科学的评判及推荐;
(五)指导高尔夫球场场地建设、管理和相关技术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对新建、改建的高尔夫球场场地状况的咨询,根据相关标准或规程进行评价和认证;
(2)建立可开展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公正且与国际接轨的实验室;
(3)开展国内外有关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编辑相关技术材料、信息和出版物;
(4)组织和举办国内和国际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的相关活动;
(5)组织和协调针对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管理等问题所开展的各种研究;
(六)筹措、管理和合理使用基于委员会宗旨而设立的研究基金。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本会的委员形式包括个人委员和理事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科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等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个人委员);
(二)拥护本会规章,在中国高尔夫界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较高的高尔夫俱乐部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理事单位)。
第八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推荐表,个人委员须有2名以上委员推荐,理事单位须有3名以上理事推荐;
(二)经常委会审批,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备案;
(三)由委员会发给委员证;
第九条 个人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资讯;
(三)获得本会优惠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评级;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理事单位除具有委员的所有权利外,视其业务范围,优先参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相关标准或规程的起草工作;委员会优先推荐其参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同时,优先获得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宣传权和推广权。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理事单位可推举一人作为委员会的特邀理事。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年信息服务费,如逾期3个月尚未交纳年信息服务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委员若有违反本规章的行为,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审批,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规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常委会设顾问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全权负责委员会工作。召集委员会会议,部署委员会各项工作,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及提请批准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副主任负责执行委员会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并授权其开展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协调、联络委员会理事,执行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筹备委员会工作会议,处理技术资料及文件管理等。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委员会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委员的吸收与奖惩;
(五)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表决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可获通过,到会委员应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常委会成员任期四年,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改选。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信息服务费;
(二)捐赠;
(三)研究基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寻找赞助合作伙伴;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相关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托常委会办公室挂靠单位负责财务帐目及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和常委会汇报一次财务状况。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委员会规章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请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规章,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审批备案,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2004年12月16日经全体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和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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